•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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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月15日 财税〔2000〕15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附件:    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对扶贫、慈善事业捐赠物资的进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慈善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扶贫济困、慈善救助等社会慈善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捐赠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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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关于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依法规范开展疫情防控慈善募捐等活动指引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关于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依法规范开展疫情防控慈善募捐等活动指引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积极响应中央号召,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成为抗击疫情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的慈善募捐(以下简称募捐)等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发布指引如下:  一、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开展募捐等活动。   二、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由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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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邀请参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信息平台”认定标准研讨会的函 民政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邀请参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信息平台”认定标准研讨会的函 各有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依据《慈善法》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之规定,为加快“慈善组织公开募捐信息平台”认定工作,我局拟于本周五(5月13日)组织一次认定标准研讨会,积极听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意见建议。请有意向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于5月12日17:00前登陆http://www.govnpo.com填报预参会人员信息。我局将根据报名情况,结合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不同类型,选择15家参会机构。最终参会确认、会议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58124049 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2016年5月11日...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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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公告第379号――关于指定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379号)   关于指定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民政部按照“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公开透明、自愿申请,分批考察、择优指定”原则,组织开展了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遴选工作。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并经社会公示,指定下列平台为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现予以公告。 单位 平台名称 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腾讯公益网络募捐平台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淘宝公益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蚂蚁金服公益平台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新浪微公益 中国慈善联合会 中国慈善信息平台 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京东公益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 北京恩玖非营利组织发展研究中心 基金会中心网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百度慈善捐助平台 北京厚普聚益科技有限公司 公益宝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公益服务平台 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轻松筹 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 联劝网 广州市...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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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关于境外慈善组织来华开展慈善性医疗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境外慈善组织来华开展慈善性医疗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1998]第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近几年来,境外一些慈善组织(机构)申请或已经在国内一些地区开展慈善性医疗活动,为规范此类医疗活动,保证医疗质量,并切实体现其慈善性质,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和明确如下:  一、境外慈善组织(机构)来华开展慈善性医疗活动,中方承办的组织或机构须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可行性报告,并报请批准立项,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中应注意:境外慈善组织(机构)来华开展的医疗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技术稳定、安全可靠;应能补充当地医疗服务的不足,适应医疗服务需求;并不给当地带来过重的配套负担。此类慈善活动原则上应安排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为贫困患者服务。   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立项之后,境外慈善组织(机构)中的外国医师来华行医仍须按照《外国医师来华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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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关于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充分发挥慈善组织作用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充分发挥慈善组织作用的通知            (民办发[1996]12号 1996年5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社会救济对象的范围、救济方式都发生了变化,社会救济的任务也日益加重,工作难度加大。与此同时,各地相继建立了一批慈善组织。它们作为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在调集社会资源、开展扶贫济困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如何在政府履行社会救助职能的过程中,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特别是发挥各类慈善社团的作用,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救助体制,改变单一依靠政策包揽的局面,是一项紧迫的任务。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重视发展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是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的社会团体。中华民族具有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随着政府管理职能转变和社会救助工作的社会化,慈善组织在构筑社会...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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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关于鼓励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积极作用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关于鼓励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 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积极作用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部管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加强慈善组织之间分工协作,提升慈善资源使用效率,推动慈善事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有关要求,现就鼓励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积极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慈善款物募用分离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迅速,社会捐赠总量稳步增长,慈善组织数量不断增加,行业布局初步形成,在帮扶困难群众、服务社会公众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目前慈善资源在行业内的分布还不均匀,许多具有服务专长但规模较小、知名度较低的慈善组织在获取善款方面遇到明显困难,一些知名度高、募款能力强、资金实力雄厚的慈善组织仍旧沿袭募用一体的运营模式,未能主动...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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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开始施行,为切实做好慈善组织登记等工作,依据《慈善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有关登记管理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慈善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受理慈善组织的设立申请,并根据申请人所选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形式,按照有关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发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设立申请书应当明确提出设立慈善组织的意愿,以及该组织符合《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宗旨、业务范围等情况的说明;章程中有关财产管理使用的一章中要增加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附件1),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一章中要增加“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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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2019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2019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函(民办函〔2020〕46号) 各业务主管单位办公厅(室),各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发布《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2019年度年报年检工作须知》。为支持各慈善组织(基金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积极发挥作用,年检年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延后至6月30日,可采用在线方式报送。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对主管慈善组织(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督促慈善组织(基金会)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符合要求的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我部。对逾期不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的慈善组织(基金会),我部将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2019年度年报年检工作须知 民政部办公厅2020年4月22日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联系人及电话:  李 莉:010-58123128  郭 芳:010-58123125  沈东...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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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19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19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19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支持各慈善组织(基金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积极发挥作用,年检年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延后至6月30日,可采用在线方式报送。2019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19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包括慈善法颁布之前成立的,虽认定为慈善组织但未领取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公募基金会),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2019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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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银监局:  慈善信托是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载体之一,是推动慈善事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定备案管辖机关  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项目实行报告制度,新设立的慈善信托项目应当在信托成立前10日逐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二、明确程序和要求  (一)设立备案。  慈善信托受托人按照《慈善法》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备案申请...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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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关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0月11日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慈善组...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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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兔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经2001年12月7日署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2001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暂行办法》所称的受赠人,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从事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和宋庆龄基金会。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使用人(使用单位),是指捐赠物资的直接使用者...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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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1号)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18年7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黄树贤2018年8月6日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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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2016年8月31日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第四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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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2016年8月31日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
  • 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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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2号)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0月25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黄树贤2018年10月30日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
  • 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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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事业蓬勃兴起,以慈善组织为代表的各类慈善力量迅速发展壮大,社会慈善意识明显增强,各类慈善活动积极踊跃,在灾害救助、贫困救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扶老助残和其他公益事业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慈善事业依然存在政策法规体系不够健全、监督管理措施不够完善、慈善活动不够规范、社会氛围不够浓厚、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统筹慈善和社会救助两方面资源,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努力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
  • 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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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国办发〔201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社会公益事业是增进民生福祉、惠及社会大众的事业,关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传承民族精神、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取得显著成就,社会各界参与热情和关注度越来越高,但相关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不主动、不及时、不全面,面对公众关切解读引导不够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益事业的公信力和公平性。为进一步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明确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不...
  • 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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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6年3月1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五章 ...
  • 2023-01-11
    vch11798491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盐城“6·23”特大龙卷风冰雹灾害捐赠救助“慈善大爱之星”等荣誉称号的决定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盐城“6·23”特大龙卷风冰雹灾害捐赠救助“慈善大爱之星”等荣誉称号的决定(盐政发〔2017〕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大力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心系大局、无私奉献”的“6·23”抗灾救灾精神,进一步凝聚起全社会向上、向善的强大力量,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研究决定,对在我市2016年6月23日特大龙卷风冰雹灾害捐赠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和顾殿军授予盐城“6·23” 特大龙卷风冰雹灾害捐赠救助“慈善大爱之星”荣誉称号;对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等21家单位授予盐城“6·23” 特大龙卷风冰雹灾害捐赠救助“慈善爱心单位”荣誉称号;对戴国达等13位个人授予盐城“6·23” 特大龙卷风冰雹灾害捐赠救助“慈善爱心人士”荣誉称号;对中华慈善总会长期照护专业委员会等5个志愿者团队授予盐城“6·23” 特大龙卷风冰雹灾害...
  • 2023-01-11
    vch11798491
    扬州市政府关于第二届“扬州慈善奖”评选结果的通报 扬州市政府关于第二届“扬州慈善奖”评选结果的通报 扬府发〔202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慈善组织主动作为,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各企事业单位热心奉献,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扬州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涌现出一批热心公益、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先进典型。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表扬鼓励2017~2019年间为全市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先进个人,2020年9月起我市开展了第二届“扬州慈善奖"评审工作。此次评审共收到六大类奖项122个单位和个人的评选申请,经评审委员会评定,共评出“最具爱心捐赠单位"22家、“最具爱心慈善贡献奖"17家、“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个人"12人、“最具爱心慈善行为楷模"20人、“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16个、“最具感召力慈善工作者"13人。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获奖的100个单位、个人、组织给予通报...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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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苏州市社会组织委员会关于批准成立“中共苏州金螳螂公益慈善基金会支部委员会”等2个支部的批复 中共苏州市社会组织委员会关于批准成立“中共苏州金螳螂公益慈善基金会支部委员会”等2个支部的批复 苏社委复[2019]1号 苏州金螳螂公益慈善基金会、苏州陈霞爱心慈善基金会:   你们上报关于成立党支部的报告收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成立“中共苏州金螳螂公益慈善基金会支部委员会"、“中共苏州陈霞爱心慈善基金会支部委员会",徐嘉、张英华同志分别为支部书记。请你们按照规定抓紧召开党员大会,做好第一届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日常工作接受主管(指导)部门党组织的管理。   特此批复。 中共苏州市社会组织委员会 2019年4月1日  ...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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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苏州市社会组织委员会关于批准成立“中共苏州金螳螂公益慈善基金会支部委员会”等2个支部的批复 中共苏州市社会组织委员会关于批准成立“中共苏州金螳螂公益慈善基金会支部委员会”等2个支部的批复 苏社委复[2019]1号 苏州金螳螂公益慈善基金会、苏州陈霞爱心慈善基金会:   你们上报关于成立党支部的报告收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成立“中共苏州金螳螂公益慈善基金会支部委员会"、“中共苏州陈霞爱心慈善基金会支部委员会",徐嘉、张英华同志分别为支部书记。请你们按照规定抓紧召开党员大会,做好第一届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日常工作接受主管(指导)部门党组织的管理。   特此批复。 中共苏州市社会组织委员会 2019年4月1日  ...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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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苏州市体育局机关委员会关于我局“慈善一日捐”活动的情况通报 中共苏州市体育局机关委员会关于我局“慈善一日捐”活动的情况通报   各党(总)支部、各单位(工会):   根据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和市慈善总会等16家部门和单位联合发出的“慈善一日捐"《倡议书》精神,全局党团员、干部职工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积极响应国家倡导的“送温暖、献爱心"的号召,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围绕“同在蓝天下——慈善一日捐"主题,全局上下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主动为困难群众,重点是特困职工、残疾人、孤寡老人、重症病人等困难群众献爱心,大力营造慈善氛围,充分展示文明苏州、德善之城的良好形象。   各党(总)支部、各单位(工会)在收到“慈善一日捐"活动《倡议书》后迅速行动,广泛动员、精心组织。局领导班子成员积极带头,各单位领导认真负责,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以身作则,广大干部职工踊跃献上自己的一份爱心:捐出...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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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苏州市体育局机关委员会关于我局“慈善一日捐”活动的情况通报 中共苏州市体育局机关委员会关于我局“慈善一日捐”活动的情况通报   各党(总)支部、各单位(工会):   根据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和市慈善总会等16家部门和单位联合发出的“慈善一日捐"《倡议书》精神,全局党团员、干部职工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鼓舞,积极响应十九大提出的要增进民生福祉、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新目标,要“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老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为更好地关爱社会困难群众,2017年我局继续响应“慈善一日捐"倡议,广筹善款、广颂爱心,为陷入困境的不幸家庭和人们送去福音,帮助他们摆脱困境,增强信心。   各党(总)支部、各单位(工会)在收到“慈善一日捐"活动《倡议书》后迅速行动,广泛动员、精心组织。局领导班子成员积极带头,各单位领导认真负责,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以身作则,广大干部职工踊跃献上自己的一份爱心:捐出自己一天的工资或收入,以实际行动积极...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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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苏州市委宣传部、中共苏州市委委组织部、中共苏州市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苏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人事局、苏州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苏州日报报业集团、苏州市广播电视总台、苏州市总工会、共青团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妇女联合会、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苏州市慈善总会关于市区开展慈善捐赠活动的通知 苏政民[2005]4号 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在苏部省属单位:   从2002年开始,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室(2002)14号文件精神,除了在街道(社区)建立“经常性捐赠接收站点"、“慈善超市"外,市级机关、事(企)业单位于每年一月集中开展一次大型的“慈善捐赠献爱心"活动。三年来,市级机关共有10万人次的党员干部、职工踊跃参与活动,市慈善总会共计收到捐款1000多万元,同时,市慈善总会根据章程规定和量入为出的原则,积极开展扶贫济困工作,共发放慈善资金762.4万元,为近1万户贫困家庭,3万多人次社会弱势人群在扶贫帮困、医疗救助、慈善助学、福利事业...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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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中共苏州市委宣传部、中共苏州市委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苏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人事局、苏州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苏州日报报业集团、苏州市广播电视总台、苏州市总工会、共青团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妇女联合会、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苏州市慈善总会关于市区开展慈善捐赠活动的通知   苏政民[2005]4号 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在苏部省属单位:   从2002年开始,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室(2002)14号文件精神,除了在街道(社区)建立“经常性捐赠接收站点"、“慈善超市"外,市级机关、事(企)业单位于每年一月集中开展一次大型的“慈善捐赠献爱心"活动。三年来,市级机关共有10万人次的党员干部、职工踊跃参与活动,市慈善总会共计收到捐款1000多万元,同时,市慈善总会根据章程规定和量入为出的原则,积极开展扶贫济困工作,共发放慈善资金762.4万元,为近1万户贫困家庭,3万多人次社会弱势人群在扶贫帮困、医疗救助、慈善助学、福利事...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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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12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组织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12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组织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支部)、直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2]88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直属机关工委“吉直党发[2012]48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捐赠范围: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及直属单位在职人员。   二、捐赠标准:按照“吉政办明电[2012]88号”文件和中共吉林省直属机关工委“吉直党发[2012]48号”通知要求,提倡符合捐赠条件的个人捐赠2天的经济收入,捐赠参考标准为:实际月收入总额÷22×2。结合我厅实际,捐赠标准为:正厅级干部400元;副厅级干部350元;正处级干部300元;副处级干部250元;正科级干部200元;副科级及以下干部150元;工勤人员100元;其他人员50元。直属单位可参照厅机关标准捐赠。   三、捐赠时间:2011年9月26日--9月27日。   四、接收地点:厅机关党委(省政府主...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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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的通知(吉教党直字〔2014〕7号) 厅(委)机关、各直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4〕83号)及省直工作委员会有关通知精神,省教育厅从即日起开展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捐赠接收时间、方式及标准  1.接收时间:2014年9月26日至10月17日(休息日除外)。为保证及时向银行转存捐款,每天接收捐款时间:9:00至15:00。  2.接收地点:省教育厅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1005室);联系人:赵越  联系电话:82760122    15948374288。  3.接收方式:按送款、名单(电子版)、收据“三同步”方式办理,即送交捐赠款同时上交《双日捐捐款人员名单统计表》及《双日捐情况统计表》(即附表一的电子版和附表二的电子版及打印件),机关党委开具收据。  4.捐赠标准:要切实突出个人自愿捐赠原则,坚决杜绝“划出层级,...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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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慈善总会关于吉林省2008年度抗震救灾捐款对口援建情况公告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慈善总会关于吉林省2008年度抗震救灾捐款对口援建情况公告(吉民发〔2009〕44号)   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慈善捐助信息社会公示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09]12号)要求和省对口支援黑水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省民政厅(慈善总会)社会募集资金用于援建项目情况的复函》提供的情况,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慈善总会现将2008年度抗震救灾捐款用于对口援建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目前,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划入省援建办项目帐户2008年抗震救灾捐款总计20200万元,其中省民政厅3500万元、省慈善总会16700万元。划拨资金已全部用于对口支援黑水县恢复重建项目。   二、使用情况  截止2009年5月12日,省援建办用于黑水县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及“四改两建”工程、黑水县农村居民过冬自建房补助、黑水县医院工程、黑水县吉林大道工程和黑水县通村路工程抗震救灾捐款共计20218万元(含期间利息18万元)。具体如下:  (一)黑水...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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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慈善总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幸福家园”村社互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慈善总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幸福家园”村社互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民发[2021]18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幸福家园"村社互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慈善会,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慈善会,各县(市、区)民政局、慈善会: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助力乡村振兴,按照中华慈善总会“幸福家园"村社互助工程的统一部署,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幸福家园"村社互助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幸福家园"村社互助工程实施方案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慈善总会 2021年5月10日   吉林省“幸福家园"村社互助工程实施方案   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助力乡村振兴,积极探索社区、社工、社区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社会资源“五社联动"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经民政部备案,由中...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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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慈善组织2019年度年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慈善组织2019年度年报工作的通知 吉民办函[2020]3号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开展慈善组织2019年度年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自今年起,慈善组织由年检改为年报。为支持各慈善组织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发挥积极作用,2019年度年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延后至6月30日,可采用在线方式报送。2019年6月30日前登记或者认定的慈善组织,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19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议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对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工作安排   (一)慈善组织需登录民政部年度工作报告填报系统(网址:http://202.108.98.67/),在线填写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具有...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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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民政厅党组关于做好2007年“慈善救助双日捐”行动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党组关于做好2007年“慈善救助双日捐”行动的通知(吉民党字[2007]12号) 厅机关各党支部、厅直各事业单位党委(支部):  按照省直机关党工委《关于做好省直机关 2007年“慈善救助双日捐”行动组织工作的通知》(吉直党发[2007]28号)和省慈善总会《2007年全省“慈善救助双日捐”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将我厅开展此项活动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捐赠原则  坚持依法捐赠,鼓励奉献的原则,努力做到应捐尽捐。   二、捐赠范围  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厅直机关党委、有经济收入的干部、职工。   三、捐赠标准  凡符合捐赠条件的个人,都要捐赠个人两天的经济收入。捐赠标准按上月实际收入(含当月工资、各类津贴、奖金以及阳光工资等收入之和)除以22天、再乘上2天,即得出。   四、捐赠时间  请各党委(支部)自行计算本单位每个人员的捐款额(工资条和阳光工资等情况请咨询人事处),并于 7月12日前,将本单位、本部门的捐款送到厅直机关党委。   五、几点要求  ...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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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动员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动员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疫情防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根据《慈善法》《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有关要求,现就广泛引导动员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强化责任担当。当前,全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全省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汇聚人民群众爱心,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协助党和政府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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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活动监督举报电话的公告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活动监督举报电话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和民政部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慈善捐赠活动的管理,确保捐赠款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现公布吉林省民政厅及9个市(州)、公主岭市、梅河口市民政局监督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对慈善捐赠工作进行监督。  一、受理范围  全省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管理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   三、受理方式  主要通过来电、来函方式受理有关情况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见人见事。提倡实名反映问题,以便调查核实。   四、受理单位和电话  1. 吉林省民政厅 监督举报电话0431-84339182  2. 长春市民政局 监督举报电话0431-87905332  3. 吉林市民政局 监督举报电话0432-62030805  4. 四平市民政局 监督举报电话0434-3266692  5. 辽源市民政局 监...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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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吉林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吉林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民政局:  2005年11月首届中华慈善大会以来,我省慈善事业不断取得新的进展,特别是今年年初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省内社会各界开展了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社会捐赠行动,有力支援了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实施,把我省慈善事业推向了新的阶段。为弘扬和表彰慈善领域有关人员、机构和开展慈善项目的突出成绩,推动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省政府决定开展2008年度“吉林慈善奖”和“全省优秀慈善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  本次评选表彰工作包括2008年度“吉林慈善奖”和“全省优秀慈善工作者”两部分。其中,2008年度“吉林慈善奖”表彰2008年度为我国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机构和慈善项目,特别是在战胜低温雨雪冰雪灾害和汶川地震灾害捐赠中,作出突出...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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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省本级慈善组织(基金会)2019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函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省本级慈善组织(基金会)2019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函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省级慈善组织(基金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发布《吉林省民政厅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2019年度年报年检工作须知》。为支持各慈善组织(基金会)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发挥积极作用,2019年年报年检材料报送截止时间延后至6月30日,可采用在线方式报送。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对主管慈善组织(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督促慈善组织(基金会)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符合要求的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省民政厅。对逾期不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的慈善组织(基金会),省民政厅将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吉林省民政厅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2019年度年报年检工作须知 吉林省民政厅 2020年5月6日   年报联系人: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崔艳丽0431-84339182郑北雪0431-84339179   年检联系人:   社会组织管理...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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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省本级慈善组织(基金会)2021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函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省本级慈善组织(基金会)2021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函 吉民函(2022)14号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省级慈善组织(基金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发布《吉林省民政厅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2021年度年报年检工作须知》。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对主管的慈善组织(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督促慈善组织(基金会)于2022年7月31日前将符合要求的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采用线上方式报送省民政厅。对逾期不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的慈善组织(基金会),省民政厅将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吉林省民政厅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2021年度年报年检工作须知 吉林省民政厅 2022年5月5日   附件   吉林省民政厅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   2021年度年报年检工作须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2021年度省本级慈善组织年报和基金会年检有关问题明确如...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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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认定吉林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为慈善组织的公告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认定吉林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为慈善组织的公告吉社管字[2018]28号         依据《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我局对提出慈善组织认定申请的吉林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等4家社会组织进行了审查,对提出公开募捐资格认定的吉林省慈善总会等4家社会组织进行了审核。经局务会讨论,并报厅领导审批,我局认为吉林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等4家社会组织组织符合慈善组织认定条件,可以认定为慈善组织并发给慈善组织证书。另外依据民政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吉林省慈善总会等4家社会组织具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条件,可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现将有关名单公告如下:   一、认定以下社会组织为慈善组织   1.吉林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2.吉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长春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   4.吉林省生命关怀协会   二、认定以下社会组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1.吉林省妇女儿童基...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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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有关安排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有关安排的通知 吉民电[2020]42号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各县(市)民政局:   2019年9月2日,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函〔2019〕91号,以下简称“原《评选通知》"),省民政厅印发了《吉林省民政厅关于组织参加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吉民电〔2019〕75号),部署开展了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调整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有关安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慈善力量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作出的突出贡献情况,现就各推荐单位补充推荐候选对象、调整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有关安排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充推荐候选对象的有关安排   (一)补充推荐对象。   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特别是在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或对疫情严重地区作出突出贡献、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以下简称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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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组织参加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组织参加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吉民电[2019]75号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函〔2019〕91号)要求,为扎实做好我省参评组织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2017年以来在我省参与慈善活动特别是扶贫济困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二、奖项设置及评选标准和依据   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共设置四类奖项: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   慈善楷模奖,表彰在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   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表彰在我省或全国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   捐赠企业奖,表彰2017年至2019年向我省或其他省份捐赠数额较大、贡...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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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4〕8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2014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19日     2014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   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补充作用,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吉发〔2011〕4号)要求和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展社会慈善捐赠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厅字〔2002〕6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开展2014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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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7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2015年慈善救助 “双日捐 ”活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3日     2015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决定》(吉发〔2015〕14号)精神,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中凝聚社会力量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展社会慈善捐赠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厅字〔2002〕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31号)相关要求,省政府决定开展2015年慈善救助 “双日捐 ”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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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支援灾区恢复重建捐赠暨2013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支援灾区恢复重建捐赠暨2013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3〕7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支援灾区恢复重建捐赠暨2013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7日     吉林省支援灾区恢复重建捐赠暨2013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   今年入汛以来,我省部分地区相继遭受严重洪涝、冰雹、龙卷风等自然灾害。截至8月22日,我省有56个县(市、区)、429个乡镇(街道)、3129个村屯(社区)受灾,受灾人口222万人,农作物受灾面积57.4万公顷,因灾倒塌损坏房屋53652户146630间,直接经济损失100.1亿元。为了帮助重灾困难户在入冬前重建、修复倒损房屋,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展社会慈善捐赠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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