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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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宗教事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促进全省宗教界积极主动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宗教事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促进全省宗教界积极主动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的通知(苏宗发〔2015〕175号) 各省辖市民宗局、民政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民宗局、民政局:  今年3月,省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现结合我省宗教界实际,就促进全省宗教界开展慈善活动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宗教界在慈善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我省现有爱国宗教团体 246个,宗教活动场所6090处,信教群众480多万。长期以来,我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高举爱国爱教旗帜,继承发扬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和开展各种慈善活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十二五期间,全省宗教界募集善款超过8000万元,各宗教活动场所就近开展扶贫、助残、义诊等公益慈善活动17000多场次,受益人数逾30万人次。全省宗教界依托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陆续开办了慈善基金会、...
  •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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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政府关于授予第四届“江苏慈善奖”的决定 江苏省政府关于授予第四届“江苏慈善奖”的决定(苏政发〔2018〕9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省上下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不断完善慈善事业制度,厚植慈善土壤,各类慈善主体活力迸发,慈善活动积极踊跃,慈善监管体系日益完善,慈善氛围更加浓厚,涌现出一大批慈善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具有影响力的慈善项目。为表彰先进,激励公众广泛参与,省政府决定,授予28家单位、27名个人和20个慈善项目第四届“江苏慈善奖”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全省慈善事业发展再立新功。全省上下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江苏省慈善条例》,强化公益慈善意识,开展先进典型宣传报道,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弘扬慈善文化,营造浓厚的慈善氛围,在全社会推动形成扶危济困、团结互助的社会风尚,促...
  •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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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3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充分发挥慈善事业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和《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大力发展公益慈善组织,广泛开展社会志愿服务,拓展创新慈善载体形式,积极培植先进慈善文化,鼓励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加强对各类慈善事业主体的指导、支持和监管,努力形成具有江苏特色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
  •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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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慈善事业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慈善事业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意见 (省民政厅 2005年9月)   慈善事业是非营利、公益性的社会救助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慈善事业,对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增强公民社会责任,调节利益分配、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
  •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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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慈善总会制订的《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慈善总会)   为更好地发挥慈善救助机制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切实缓解我省贫困家庭重大疾病患儿的医疗困难,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方针,在用足、用好现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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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慈善募捐许可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慈善募捐许可办法》的通知(苏民规[2010]4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有关全省性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为规范慈善募捐行政许可程序,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江苏省慈善募捐许可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四日     江苏省慈善募捐许可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募捐行政许可程序,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向社会开展的募集捐赠活动。   第三条 下列募捐行为不需要行政许可:  (一)慈善组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组织在其宗旨、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慈善募捐活动。  (二)为帮助特定对象在本单位或者本社区等特定范围内开展的互助性募捐活动。   第四条 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组织...
  •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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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苏民慈社[2020]19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江苏省慈善条例》的精髓要义,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根据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开展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工作   做好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工作是规范慈善组织及其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各相关社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研究部署,全力推进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工作。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特别是基金会要对照慈善组织条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法人治理和业务活动,主动向民政部门提出慈善组织认定申请。民政部门要切实履...
  •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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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意见(苏民发[2006]5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培育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充分发挥慈善类民间组织在服务“两个率先”、构建和谐江苏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的重要意义  慈善类民间组织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基于人道主义精神,单独或联合举办的,自愿向社会及受益人提供无偿的社会救助和社会援助的社团、基金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社会财富不断积聚,慈善事业将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慈善类民间组织的社会公益作用日益凸现。重视和加强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发展,是大力扶持困难群体、弘扬中华民族慈善美德的现实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我省率先发展、科学发展与和谐...
  •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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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慈善类基金会的意见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慈善类基金会的意见 苏民管[2007]57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慈善事业是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加快慈善事业发展,实现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良性衔接,对于调节社会利益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慈善类基金会是引导公众热心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和平台。为进一步培育发展慈善类基金会,充分发挥慈善类基金会在服务“两个率先"、构建和谐江苏中的积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立足服务“两个率先"、构建和谐江苏大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民间自愿、科学运作的方针,在全省积极、规范地培育发展慈善类基金会,促进慈善类基金会与经济社会事业同步发展,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提高社会救助的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目标在不断提高公募慈善基金会的...
  •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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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活动监督举报电话的公告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活动监督举报电话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江苏省慈善条例》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捐赠款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现公布江苏省民政厅及13个设区市民政局监督举报电话。  一、受理范围  全省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管理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三、受理单位和电话  江苏省民政厅   025-83590502  南京市民政局   025-83635659  无锡市民政局   0510-81821960  徐州市民政局   0516-83686278  常州市民政局   0519-85681591、85681580  苏州市民政局   0512-82280392  南通市民政局   0513-59003679  连云港市民政局  0518-85573800  淮安市民政局   0517-83762117  盐城市民政局   0515-86660428  扬州市民政局...
  •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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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动员社会组织、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动员社会组织、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更广泛地动员社会组织、慈善力量依法有序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民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江苏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坚持党建引领,强化担当意识。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每个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有义务。全省各类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深刻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在防控疫情斗争中经受考验,为坚决遏制疫情扩散、夺取防控斗争胜利贡献力量。   二、有序参与防控,践行社会责任。倡导各类社会组织按照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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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民政厅、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慈善信托备案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慈善信托备案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各银监分局,省内各信托公司,各慈善组织:  为规范我省慈善信托备案工作,加强对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的管理,引导慈善信托活动健康发展,现将《江苏省慈善信托备案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慈善信托备案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江苏省民政厅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2017年10月23日     江苏省慈善信托备案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信托备案工作,加强对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的管理,引导慈善信托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
  •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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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民政厅、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慈善信托备案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慈善信托备案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民规[2017]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各银监分局,省内各信托公司,各慈善组织:   为规范我省慈善信托备案工作,加强对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的管理,引导慈善信托活动健康发展,现将《江苏省慈善信托备案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慈善信托备案管理暂行实施办法.docx 江苏省民政厅 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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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慈善总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慈善总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函[2007]129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支持我省慈善事业的发展,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纳税人向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江苏省的慈善总会的捐赠,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204号)规定,凭印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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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慈善总会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办法 江苏省慈善总会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资金、物资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江苏省慈善总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物资来源   第二条 总会资金、物资来源  1、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2、组织募捐、义演、义卖、义赛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3、会员的会费和自愿赞助;  4、基金母本的增值部分;  5、慈善总会兴办企事业的收入;  6、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资助;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资金、物资的募集   第三条 募集慈善资金、物资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把募集工作与宣传人道主义精神,宣传扶危济困、扶弱助残、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宣传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重要意义结合起来,取得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第四条 资金募集方式:除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组织的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演、义卖、义赛、义诊、义画...
  •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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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慈善总会救助管理办法 江苏省慈善总会救助管理办法   慈善救助是慈善工作的重要载体,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救助机制的完善和补充。为解决我省弱势群体的困难,履行好“扶危济困”的慈善宗旨,根据《江苏省慈善总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1、坚持实施“项目”、群体救助的原则。江苏省慈善总会作为省一级综合性慈善机构,原则上不直接对特殊困难者个体实施慈善救助,而是对某一区域或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特困对象进行群体救助;  2、坚持“三最”原则,即以生活最困难、遭遇最不幸、社会最同情为原则核定重点救助对象,救到急处、难处、实处;  3、坚持量入为出原则,根据筹集到的善款数量确定年度救助资金安排,确定救助对象条件和名额分配;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但对捐赠者定向捐赠的资金和实物,按照捐赠者意愿实施救助;  5、坚持助困不助懒、扶贫更扶志原则,鼓励勤劳自救、积极进取;  6、坚持不重复救助的原则,同一对象在同一个项目上,年度内原则上只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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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政府关于第二届“淮安慈善奖”获得者的通报 淮安市政府关于第二届“淮安慈善奖”获得者的通报(淮政发〔2017〕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大力弘扬慈善精神,激发全社会的慈善热情,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根据《慈善法》和《淮安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2015-2016年度为我市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并授予第二届“淮安慈善奖”称号。  希受通报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在扶贫济困中发挥榜样作用,作出更大贡献。希社会各界以“淮安慈善奖”获得者为榜样,树立奉献意识,培养博爱情怀,发扬志愿精神,不断传递慈善薪火,实践慈善行为,拓宽慈善渠道,创新慈善模式,为我市全面落实“两聚一高”、实现“两大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第二届“淮安慈善奖”获奖者名单 淮安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4日   附件   第二届“淮安慈善奖”获奖者名单 ...
  •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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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15〕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14日     淮安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原则,大力发展公益慈善组织,广泛开展社会志愿服务,拓展创新慈善载体形式,积极培植先进慈善文化,鼓励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加强对各类慈善事业主体的指导、支持和监管,不断规范慈善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要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改革创新、确保公开透明、强化规范管理、坚持平等自愿的原...
  •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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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淮安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淮安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办发〔2011〕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慈善总会制定的《淮安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淮安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慈善总会)   为有效缓解我市贫困家庭重大疾病患儿的医疗困难,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1号)、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民福〔2010〕19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
  •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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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 常州市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常政发〔2016〕1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充分发挥慈善事业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的重要补充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36号)和《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大力培育发展公益慈善组织,拓展创新慈善载体形式,整合各类慈善资源,广泛开展社会志愿服务,积极培植先进慈善文化,加强对各类慈善事业主体的指导、支持和监管。努力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
  •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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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通满族自治县社会慈善扶贫捐赠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通满族自治县社会慈善扶贫捐赠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伊政办发〔20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伊通满族自治县社会慈善扶贫捐赠款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14日     伊通满族自治县社会慈善扶贫捐赠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为加强对我县社会慈善扶贫捐赠款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慈善扶贫捐赠款指全县统一组织开展的集中性捐赠活动所接收的扶贫捐赠款。   第三条 扶贫捐赠款的使用和管理,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县慈善总会、县扶贫办具体实施。   第四条 扶贫捐赠款的财务管理。  (一)慈善总会接收...
  •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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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通市政发[2015]21号) 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吉发〔2011〕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3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努力在我市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 ...
  • 2022-08-12
    vch1179849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吉发〔2011〕4号),结合实际,就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 “四个全面 ”的战略布局,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努力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支...
  •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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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         《吉林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6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nb...
  •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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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慈善捐赠监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慈善捐赠监管工作的通知 吉民电[2020]25号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各市(县)民政局,省级慈善组织:   根据民政部2月21日召开的全国民政系统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发改委2月11日印发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物资管理指引》(发改社会〔2020〕205号)要求,确保全省疫情防控慈善捐赠工作依法有序规范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做好慈善捐赠工作的重大政治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在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慈善捐赠既是医疗和生活物资保障的重要方面,又是社会各界参与疫情防控的重要方式。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疫情防控慈善捐赠的监管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指导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以下简称“慈善组织")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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